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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)案內如非屬「宜蘭縣宜蘭市、員山鄉等道路範圍」所發生之交通違規案件(如其他鄉、鎮、市等),請逕與該縣市政府警察局連絡,可協助查詢並告知相關檢舉申辦事宜。
行政院111年3月30日院臺交字第1110083850C號函,修正公布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第7條之1、第7條之2、第85條之1,自本(111)年4月30日施行。
受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應注意事項
一、檢舉交通違規法令依據: (一)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。 (二)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、第21條、第22 條、第23條及第24條。 二、檢舉應備資料(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): (一)檢舉人姓名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。 (二)違規行為發生詳細地點、日期(年月日)、時間(時分)及違規事實內容。不可僅提供GPS座標定位點之經緯度為違規地點。 (三)違規車輛牌照號碼、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。 (四)違規證據資料(採證照片或錄影)。 三、不予舉發之情形: (一)因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2項規定「民眾得檢舉交通違規,但違規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,公路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。」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時,請注意是否符合前揭規定,亦即自違規日(違規終了之日,含當日)起,逾7日之案件即不予受理。另如為資料不齊全應補正案類,應於通知回信日期起7日內,重新提供應補正資料並請註明原案件編號日期,再行上傳補件,逾時將視同已逾7日之案件亦不予受理。 (二)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。 (三)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。 (四)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,致無法查證。 四、違規事實之認定: (一)如檢舉動態違規車輛之行為,除應攝取清楚之車輛牌號、顏色外,對於違規事實之構成,宜需檢附有顯示正確違規拍攝日期、時間所攝取之錄影資料及連續採證照片為憑,俾免爭議。 (二)另係違規停車者,應檢附有違規拍攝日期時間(含年、月、日、時、分、秒)之前、後方正面照片各一張以上,所攝取採證照片之角度,應涵括違規車輛之駕駛座並可清楚辨識有無駕駛人在座(以辨識駕駛人是否在場,車輛係臨停或停車狀態)。 (三)拍攝角度應將違規車輛牌號及違規事實如係交叉路口、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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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祥東街、太祥二街口監視器 ( 東山派出所 )
太祥東街、太祥二街口有監視器嗎?以下為該地區及路段監視器數量、管轄派出所(分局)等資訊:年份:104 年分局:第五分局所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