撿到走失的小寵物,可以占為己有?帶回家養嗎?會不會違法? | 台中監視器地圖
現今,養寵物的狀況已經司空見慣了,許多家庭都會飼養小寵物,甚至視作家人、自己的小孩來看待。但卻有些惡劣的人士,在路上看到他人走失的小寵物,就直接檢走,知道失主慌張地找尋也不願意歸還失主,並打算占為己有來收養,但是這樣的狀況會不會涉嫌法律問題?是不是可能有違法的問題?到底會產生什麼法律上的問題呢?今天就讓免費法律諮詢來告訴您。
快速導覽 新聞案例–走失的鸚鵡根據爆料公社的新聞,一隻走失的綠色鸚鵡被一個爸爸檢走且占為己有的案例,在這邊我們先簡單的講一下案例內容,而後再透過案例來告訴大家可能會觸犯哪些法律。
有一隻綠色鸚鵡在路上走失,被一位父親檢走,帶回家飼養,而後兒子在路邊的電線桿看見走失海報,發現失主在找尋他家的鸚鵡,於是回家後告訴媽媽,但他媽媽卻沒有要歸還失主的意思,經過一番勸說,那母親仍然想將鸚鵡留在身邊,並且事後在訊息上威脅他「敢歸還鸚鵡就是背叛她,還要斷絕親子關係」。
但兒子私下聯絡失主,約好歸還時間,回家後,媽媽得知立馬情緒大崩潰,跌坐在地嚎啕大哭起來,甚至將兒子趕出家門,一旁的父親不但不阻止,還不斷幫腔,怒罵兒子「為什麼你可以未經過同意,就歸還鸚鵡!」,甚至也嚷嚷著要斷絕父子關係。兒子也向父母表示要買一隻一模一樣的送給父母,但是他們就是百般堅持,就是要那隻走失的綠鸚鵡,任何提議都不答應,讓兒子很無奈。
法律Q&AQ1:走失的寵物被他人占為己有,有犯法嗎? A:如果在路上看到走失的小動物,就想帶回家飼養,如同新聞案例中的那位爸爸,其實這樣很有可能會觸犯刑法第337條的「侵占遺失物罪」,和民法的第807條「逾期未認領之遺失物」。
根據刑法第337條「侵占遺失物罪」記載: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侵占遺失物、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,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。(意指:有意圖將他人的遺失物品、走失的物品、動物占為己有,將觸犯該法條。)
根據民法的第807條「逾期未認領之遺失物」記載: 1、 遺失物自通知或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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