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動電源充電引燃用戶觸犯失火罪、判拘役30天 | 台中監視器地圖
行動電源充電引燃用戶觸犯失火罪、判拘役30天·一、刑法第175條:「Ⅰ.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,致生公共危險者,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。·二、民法第184條 ...
台中有一位郭姓女子,將行動電源擺在房間床上充電後就出門上班了;沒想到離家2小時後,行動電源起火燃燒,將套房的裝潢和家具全都燒毀,雖然事後郭姓女子表示自己是正常使用行動電源,但經鑑定後確認行動電源就是起火原因,加上燒得焦黑的電源已無法判斷廠牌,因此法官最後仍判郭姓女子拘役30天,可易科罰金3萬元。
今年北市環保局稽查市售行動電源,發現不合格比例佔了3成,因此民眾在選購電源上要格外注意,同時充電時也切記不要充過久,以免電源過熱,釀成祝融之災。
(轉載自由時報2014-05-27新聞)
法律評析本則新聞除了郭女觸犯刑法以外,還有民事損害賠償的問題,房東可以向郭女求償裝潢和家電被燒毀所受損失;另外,若郭女使用的是不合格的行動電源,房東尚可以依消費者保護法向業者請求連帶賠償。以下就各層面的問題分別說明。
刑法原則上只處罰「故意」的行為,不處罰「過失」的行為,但是當過失造成他人生命、身體傷害或公共安全時,刑法特別規定也須負刑事責任,例如過失致人於死、過失致人受傷以及「失火罪」等,失火罪的意思是指由於行為人的「過失」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,若是行為人出於「故意」縱火,則成立「
郭女雖表示有正常使用行動電源充電,但是將行動電源放置在床上等易燃物品附近,郭女可以預見可能因為行動電源的防過熱晶片失效導致電池燃燒,而且行動電源的平均使用年限只有1~2年,應定期更新,因郭女的過失行為,導致燒毀裝潢、家具,該住宅本身尚未達喪失其效用之程度,郭女應負刑法第175條第3項失火燒毀住宅以外之物罪的刑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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